地方治安军之一,亦称弓兵。弓手在北宋本为县役的一种,由县尉统率,掌捕捉盗贼,巡查市场。一般从中等以上户拣差。服役期有的长达七年以上。神宗时弓手由县役改为雇用,南宋时遂成为隶属于县尉的地方治安军。
官名。明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于额定仪制司主事二员之外,又增设仪制司主事一人,专掌教习驸马仪制之事。俗称教习驸马仪制主事。
官署名。参见“录勋清吏司”。
官名。清末始置,北洋政府时期沿置,属县劝学所。员额二至四人,分掌所内事务,并分任各区劝学事务。二年一任,任满后可连任。
官名。清朝虎枪营之最高长官。初设一人,后有增加,无定员。由王、公或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内特简。掌辖本营官兵以备扈从。官名。清朝设此官,为上三旗虎枪营的总长官;统帅虎枪营。虎枪营,是专为蒐狩时猎虎用的
官名。见“内史上大夫、中大夫”。
官名。宋朝置,以内侍充任,掌宫内符玺,从七品。官名。见“符宝郎”。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供应祭祀的鸡牲及呼告国家祭祀的时辰。《周礼·春官》: “鸡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掌共鸡牲,辨其物。大祭祀,夜呼旦以叫百官。凡国之大宾客、会同、军旅、
国民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所有各机关的任用人员,均须填表送铨叙部审查,合格者方能正式任用。此种手续所有文职人员均须履行,如果任用的
兼行天水太守之职事。《后汉书·冯异传》:“帝复令异行天水太守事。”郡太守,掌治其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