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局令
官名。即内府令。
官名。即内府令。
唐诸道临时特遣使之一。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太上皇李隆基思张九龄预见安禄山必反,遣中使至曲江祭之。
同“冢宰”,为百官之长。《新唐书·李吉甫传赞》:“吉甫践天宰。”
武官名。辽置,见“五京都总管府”。
官名。清朝尚虞备用处之职官。位管理大臣之下。额设一人,正三品。协助管理大臣掌处内日常之章奏文移事务,并兼任粘竿长头等侍卫,掌翊卫扈从事。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将,掌理海军造械事务。
官名。辽始置于五京,为留守的佐职。地位在副留守、知留守事之下。太平八年(公元1028年)耶律野曾任同知东京留守事。金于五京亦置同知留守事,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地位在副留守之上。参见“留守司”
官名。北魏置,秘书省属官。详见“校书郎”。官名,三国魏置,属秘书监,掌校对图书。北魏也置,属秘书省。由“郎”担任,则称“秘书校书郎”,由“郎中”担任,则称“秘书校书郎中”。参看“秘书署”、“校书”条。
官署名。① 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教育。设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
官名。春秋战国置。仆人正的副职。《仪礼·大射》:“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郑玄注:“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
官署名。简称“法律馆”。清末修纂法律机构。光绪二十八年(1902)简派修律大臣,修订现行律例。三十三年特开馆设专衙,以编纂民法、商法、民刑诉讼法诸法典及附属各法。置修订法律大臣二至三人,提调二人。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