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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

①唐、宋官职名。唐朝于东都洛阳分设略同于京师之官府,于此任官者称“分司”。除分司御史有监察之责外,其他分司官员均属闲散之职。宋朝沿唐制,于西、南、北三京设。多用以安置老疾不任吏事者或责降官员。自哲宗元祐元年(1086)起,自请分司者皆许带职事官。②南宋各路坑冶司、总领所、财用司、茶盐司等在某些州、县设置的分支机构亦称“分司”,各设干办官等。明、清分管督察各盐场之“盐务分司”亦简称“分司”。③ 清朝巡检之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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