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长官
官名。明朝少数民族土司官,长官司之副,一人,从七品,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掌本长官司所属各族军政事务。
官名。明朝少数民族土司官,长官司之副,一人,从七品,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掌本长官司所属各族军政事务。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九班,拟扫狄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 定制时罢。
官名,属中尉,掌领兵巡逻(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参看《中尉》条。
官员叙迁之阶。宋初官员系衔往往以散官、本官与差遣并列,散官沿袭唐制,是表示官员品阶的。但唐末高级散官往往为低级武官所得,故自五代以来,散官已无足轻重。本官指官员所担任的正官,但宋初某一机构的官员并不主
①刑狱官泛称。《晋书·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② 官名略称。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改诸州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简称司理,掌本州狱讼勘鞫之事。元祐 (1086—1094) 官品令:上州从八品
官名。辽朝置。南面官。秘书监官员。所掌不详。
官署名。宋徽宗宣和(1119—1125)中置,掌管公田。先后由杨戬、李彦主管,民间良田多被指为天荒而拘没入官,强迫原业主承佃,输纳公田钱。
东宫属官。南朝梁置,属太子中舍人。
官署名。宋设此官署,掌管纸币流通事务,宋徽宗大观元年改称钱引务。见《宋书·食货志下三》。
官署名。① 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教育。设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
官名,属少府,掌建造宫室。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