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府诸曹之一。西晋安平献王孚为太宰时府内置刺奸曹,设属一人,主罪法。
清朝一些部院衙门的内部机构。多隶于各司,以经承管理,负责办理火食。
即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审议经济方面的法律案。
官名。清末军谘处之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军阶协都统,从二品。掌全处事务。宣统元年(1909)撤。
城镇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设置,其职权略同于“乡董”,参见该条。
过继他人为子,后因继父生有亲子而愿回原家族者,称归宗。清制。凡官员归宗,需由本籍地方官取具宗图册结及亲族甘结,报吏部准行。吏员出身者不准归宗。
官署名。清朝国子监所属办事机构之一。掌学堂经费的关领支销事务。无专员管理,例由堂官指派厅员二人,助教二人掌管。发放监生的膏火银,奖赏银、賙助银等。光绪三十一年 (1902) 裁。
官名。北魏置。为派驻尚书省主客曹监察政务、兼理曹事的内廷官员。《魏书·尉羽传》:“驾部令,转主客给事。”位次主客给事中。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三品上。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少府监长官,以朝官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少府复以监为长官,遂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