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姓
因过继,收养等关系改用他人姓氏,及后归宗,要求恢复本姓者,称为复姓。清制,凡官员复姓,京官由各该衙门咨部,旗员由本旗咨部,分别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和本佐领图记。在籍候补汉京官,由本籍总督巡抚咨部; 外官,由所隶总督巡抚咨部。汉军复姓者,由本旗咨报户部,户部按档而复,准予归宗者,仍移咨吏部复姓,凡吏员出身者,皆不准归宗复姓。
因过继,收养等关系改用他人姓氏,及后归宗,要求恢复本姓者,称为复姓。清制,凡官员复姓,京官由各该衙门咨部,旗员由本旗咨部,分别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和本佐领图记。在籍候补汉京官,由本籍总督巡抚咨部; 外官,由所隶总督巡抚咨部。汉军复姓者,由本旗咨报户部,户部按档而复,准予归宗者,仍移咨吏部复姓,凡吏员出身者,皆不准归宗复姓。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有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掌征收野地园圃山泽的赋贡,收取薪柴、干草、果实以及所蓄积的干菜、瓜等物。北周依《周礼》置掌薪中士,正二命;掌薪下士,正一命。属地官府虞部下大夫。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明制,经考察属于贪酷的官吏,削除其名籍,使为平民,称为削职为民。
官名。清置,为宗人府的主官。见“宗人府”。
地方官州牧、太守与县令、长的任用,有时对其任用多有条格作具体限制。如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以至北周, 则有六条之制,凡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参见“六条课太守县令法”。
官名。东汉置,名义上属少府,员七人,以宦者任之,秩四百石,黄绶。各主中宫别处。官名,汉置,为少府属官,俸四百石,宦者,掌中宫别处,共七人。《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丙署长,七人,皆四百石,黄绶。本
官名。南宋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始置,为贴职之一,作为特恩以授中级官员。官名。南宋淳熙十五年(公元1188年)置,为贴职之一。
官名。明初刑部都官部副长官。初二人,正六品。洪武十三年(1380)改一人,从五品。协郎中共掌本属部事。参见“都官部”。
官名。北周大象元年(579),宣帝传位于静帝,自称天元皇帝,内史司置上大夫为长官,亦称上内史。员一人,掌皇帝诏书的撰写与宣读,权力极重。正六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其职掌、官属参见“内史中大夫
官名,汉置,为八校尉之一,即越骑校尉。《通典·职官·诸校尉附》:“越人内附以为骑也,后汉改为青巾右校尉,建武十五复旧。”
官名。十六国后赵石虎置。《晋书·苻洪载记》: “(洪)累有战功,封西平郡公,其部下赐爵关内侯者二千余人,以洪为关内领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