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即指京官外用。其例始于顺治十年(1653),以少詹事等官外用为司、道。后又定为: 詹事、侍读学士、中允、编、检可外用布政使、按察使、参政、副使等官。康熙二十五年(1686)翰林官外用同知、运副、提举、通判,后又用为知府。雍正(1723—1735)初以编、检、庶吉士外用道、府、州、县。京官外用,京察外有截取保送,皆俟俸满保送。依班次改外用为府、牧、令、丞、倅。
清代铨选之制,内外官互用,凡有京官调任地方官,称为外转。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即指京官外用。其例始于顺治十年(1653),以少詹事等官外用为司、道。后又定为: 詹事、侍读学士、中允、编、检可外用布政使、按察使、参政、副使等官。康熙二十五年(1686)翰林官外用同知、运副、提举、通判,后又用为知府。雍正(1723—1735)初以编、检、庶吉士外用道、府、州、县。京官外用,京察外有截取保送,皆俟俸满保送。依班次改外用为府、牧、令、丞、倅。
清代铨选之制,内外官互用,凡有京官调任地方官,称为外转。
官名。北魏置,东魏、西魏、北齐、隋、唐沿置。多省称为行台右丞。在行台内职掌同“尚书右丞”。隋、唐时诸道行台只设一丞,左、右任置。唐高祖武德九年(626)省诸道行台时罢。隋视从四品,唐为四品。
监狱名,汉置,也称掖庭诏狱,属掖庭署,掌治皇后贵人以下至宫人之犯法者,有时也囚禁宗室近臣。《后汉书·皇后纪·和帝阴皇后》:“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
官名。秦、汉、魏、晋、南朝为太仆副贰,协掌车舆马政,管理本署事务。西汉员二人,秩千石。东汉员一人,秩比千石。魏、晋沿之,七品。南朝宋七品,梁三班,陈八品、六百石。北魏增置少卿为太仆之副,丞居其下,孝文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尚书省户部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户部复以尚书为长官,遂罢。
官名。护国军政府军务院置,根据《军务院考实》第五编《职员录》记载,员额一人,在对内对外有特殊事故时,经抚军会议同意后派出,掌办交涉事务。其下并有特任外交副使二人。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翦氏置,北周沿置。秋官府田正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翦蠹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翦氏”。
官名。唐末、五代盐铁、户部、度支三司所置属官。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以盐铁转运使额职极多,将其设为尚书省省职,为转迁之序,位正押衙下、衙前都虞候上。
官署名。清朝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光禄寺等中央各部院卿寺衙门所属办事机构之一。掌理督催诸司、署、处所办事项或应题应奏之件,皆须依照例限或分别规定期限办结,按月奏销。由本部堂官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属
苑囿名。清置,属奉宸苑。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苑丞七人,苑副十三人,笔帖式五人,掌征收南苑的地赋并管理行宫、寺庙等。此外设总尉一人,防御八人,骁骑校二人,辖门军、马甲等,掌南苑
官名。辽朝置为南面官。即以他官兼理大理正事。道宗大康 (1075—1084) 初,耶律俨以少府少监知大理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