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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邪

春秋时期指官吏贪赃枉法。《左传·桓公二年》: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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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事设置。明朝于奴儿干都司下置,共有别儿真站、黑龙江地方莽亦帖站、弗杂河站、亦罕河卫忽把希站、忽把希站、弗答林站、古代替站七处。置如羁縻卫所。均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管理。

  • 殿中都令史

    官名。两晋以来尚书省置都令史八人,协助尚书左、右丞管理都省事务,监督诸曹尚书,参与政要。权任虽重,用人常轻。南朝梁始重其选,置殿中、吏部、金部、左民、中兵五都令史,武帝天监九年(510)诏令选用有才干

  • 提举宫观

    宋朝宫观官名。神宗熙宁五年(1072),规定武臣横行使臣及内侍两省押班以上领在京宫观为提举,其余以下官为提点。

  • 侍直大夫

    散官名号。洪武四年(1371)置,以授从五品内官。

  • 大理院看守所协理

    官名。清末大理院属官。光绪三十四年(1908)置。一人,正六品,奏补。职佐所长分理所务。

  • 竹使符

    汉代对军队作一般调发的凭信。《汉书·文帝纪》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初与郡守为铜虎符, 竹使符”。颜师古注:“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

  • 党族

    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北齐之制于县下分党、闾、邻三级,每百家为党,置党族一人,副党一人以管理之。北周改北齐之“邻”为里,于县以下分党、闾、里三级。党亦置党族。苏绰作《六条》诏书中说“非直州、郡之官,皆须

  • 前侍伯中大夫

    官名。北周置。领所统禁军,负侍卫之责。武帝宣政元年 (578),苏慈自开府仪同大将军迁此。正五命。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四○九《苏慈墓志》。官名。北周设前侍伯、左侍伯、右侍伯诸中大夫,均为正

  • 殿前太尉

    武官名。西夏置,为殿前司的主官。见“殿前司”。

  • 刺史

    官名。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一人,秩六百石。无治所,奉诏巡行诸郡,以六条问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所察对象主要是二千石长吏,其次为强宗豪右,诸侯王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