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玄署
官署名。隋朝鸿胪寺置,有令一员,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鸿胪遂隶太常寺,十二年复隶鸿胪寺。唐朝改隶宗正寺,置令一员、丞一员,掌京都诸寺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 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官,御史一人莅之; 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 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宋朝存其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隋置崇玄署,唐朝也设此署,掌管京城各观名数、道士帐籍、斋祭等事。设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参看《新唐书·百官志三·崇玄署》。
官署名。隋朝鸿胪寺置,有令一员,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鸿胪遂隶太常寺,十二年复隶鸿胪寺。唐朝改隶宗正寺,置令一员、丞一员,掌京都诸寺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 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官,御史一人莅之; 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 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宋朝存其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隋置崇玄署,唐朝也设此署,掌管京城各观名数、道士帐籍、斋祭等事。设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参看《新唐书·百官志三·崇玄署》。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
官制用语。即俸钱。宋朝官员正俸的一种。依官位分等支付钱币,部分折支实物。又宋朝士兵俸钱亦称料钱。
官名。清朝户部仓场衙门之主官。又称仓场总督、仓场侍郎。顺治元年(1644)仿明制置,设汉总督仓场侍郎一人。康熙十八年(1679)定满、汉侍郎各一人。掌理漕粮之积储及北运河运粮事务。下设笔帖式、经承、门
王名,汉时匈奴置,地位仅次于单于。《汉书·匈奴传上》:“单于既得翕侯,以为自次王,用其姊妻之,与谋汉。”注:“师古曰:自次者,尊重次于单于。”
官名。见“核实司”。
官名。宋置,见“河南府尹”。
①官名。同“大士”。掌狱讼刑罚。春秋时齐国置。《晏子春秋·内篇谏上》: “(齐景公)曰: ‘何哉’?吾为夫妇狱讼之不正乎? 则泰士子牛有矣”。②一说为上士别称。《逸周书·王会解》: “中台之外,其右泰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拟百官、设后宫内职时置。诸房各置一人,位比五品敕吏。
官署名。金朝置,掌部族村寨事。设移里堇一员,秩从八品。参见“夷离堇”。官署名。金置,分掌部族村寨事。其长官称移里堇,从八品。见《金史·百官三·诸移里堇司》。
官名。北齐置。见“典腊局”。官名。北齐太仆寺所属有典腊局丞,所掌未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