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文散官

文散官

官名合称。隋始置。散官初无文武之分。隋、唐时指不带职事的文官,授此以酬勤劳。隋有上柱国、柱国、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自从一品至正四品、称散实官,加文武官之德声者。高祖开皇六年(586) 又别置朝议、通议、朝请、朝散、给事、承奉、儒林、文林八郎,正六品上至从九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 皆罢。自从一品至从五品,置光禄、左、右光禄、金紫、银青光禄、正议、通议、朝请、朝散等九大夫。唐朝有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左右光禄大夫、散骑常侍、太中大夫、通直散骑常侍、中大夫、员外散骑常侍、中散大夫、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朝议郎、承议郎、通议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义郎、给事郎、纪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自从一品至九品。太宗贞观十一年(637) 改通议郎为奉议郎,光禄大夫以下至朝散大夫的品级略有变动。开府、特进皆给俸禄,预朝会。光禄大夫以下,朝散大夫以上无俸禄,不预朝会。朝议郎以下,黄衣执笏,于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亲驱使。宋朝以后也称散官为散阶,完全成为表示官员等级的称号。宋初分二十九阶: 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正奉大夫、中奉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奉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郎、承直郎、奉直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奉郎、给事郎、承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自从一品至从九品下。神宗元丰三年 (1080)罢。金、元以后定为四十二阶: 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特进、崇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荣禄大夫、光禄大夫、荣禄大夫、资德大夫、资政大夫、资善大夫、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嘉议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少中大夫、中议大夫、中宪大夫、中顺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奉德大夫 (后改朝列大夫)、奉政大夫、奉议大夫、奉直大夫、奉训大夫、承德郎、承直郎、承务郎、儒林郎、文林郎、承事郎、纪事郎、从仕郎 (元改从事郎)、登仕郎、将仕郎、登仕佐郎、将仕佐郎,金自从一品上至从九品下,元改正一品至从八品。元制,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以下为敕授; 宣授以制任命,敕授则由中书署牒。一品至五品服紫,六品至七品服绯,八品以下服绿。明朝沿置,四十二阶: 特进荣禄大夫、特进光禄大夫、荣禄大夫、光禄大夫、资善大夫、资政大夫、资德大夫、中奉大夫、通奉大夫、正奉大夫、嘉议大夫、通议大夫、正议大夫、亚中大夫、中大夫、大中大夫、中顺大夫、中宪大夫、中议大夫、朝列大夫、朝议大夫、朝请大夫、奉议大夫、奉政大夫、奉训大夫、奉直大夫、承直郎、承德郎、承务郎、儒林郎、宣德郎、承事郎、文林郎、宣议郎、从仕郎、征事郎、迪功郎、修职郎、迪功佐郎、修职佐郎、将仕郎、登仕郎、将仕佐郎、登仕佐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分初授、升授、正二品至从四品有加授。清初沿置,仅用于封赠。

猜你喜欢

  • 广东部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各以布政司为别。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广东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部下分设四科: 民

  • 太子员外殿中将军

    东宫侍从武官。南齐设。梁沿置,流外七班。职同“殿中将军”。

  • 监造战船总制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知非子《金陵杂记》中记此官名,掌督造战船,其官阶低于督造战船。员数不详,官阶为职同总制。

  • 王主

    1、指国王和公主。《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东平宪王苍》:“帝飨卫士于南宫,因从皇太后周行掖庭池阁,乃阅阴太后旧时器服,怆然动容,乃命留五时衣各一袭,及常所御衣合五十箧,余皆分布诸王主及子孙在京者。”又

  • 知贡举

    官名。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宋朝礼部试时设一员,并有同知贡举二、三员,均由侍从近臣、两省及台谏长官中选充,总称“知举官”。主持本届考试,决定合格举人名次。清朝为会试之监考官,由礼部侍郎充任。总摄考场事务

  • 东园主章丞

    官名,为东园主章令之副,佐令掌大材。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参看《东园主章令》条。

  • 省善后局

    官署名。清政府在平定太平天国之后设于各省,以抚绥流亡、营造宫衙为其目的。

  •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各中央机关中事务官的惩戒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初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后改为专任;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须有三至五人曾充任简任法官职务的。惩戒委员的任期,初为两

  • 正贴司

    吏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吏部、秘书省等官署置,分领有关细务。

  • 审计官

    官名。北洋政府于审计院设置审计官十五人,协审官二十七人,须得年满三十岁以上,曾任荐任官以上满三年而有成绩,或在专门以上学校学习政治、经济学三年以上毕业并任行政职务满一年以上者,由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