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官名。清末地方各省交涉使司之主官。掌主邦交。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始置于奉天、吉林二省。正三品。宣统二年 (1910),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亦援例续置。官名,清朝置,正三品,
官名。金朝置,属宫师府。掌赞东宫礼仪。秩从六品。官名。金置,属詹事院。秩从六品,司赞礼仪。佐官为赞仪,从七品。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十五年 (1382) 置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设镇抚二人,从五品。永乐(1403—1424)时置北镇抚司,专治诏狱,乃以旧所设改称南镇抚司,专理军匠。
官名。西汉太常所属有太祝令及丞,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太祝令丞为祠祀令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又更名为庙祀。东汉少府所属有祠祀令及丞,以宦者为之。秩六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三》本注
即“骐骥院使”。
① 西汉丞相、御史大夫、车骑将军、前将军府,东汉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府之合称。有时也指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四府。② 唐朝县尉别称。西汉指丞相府、御史府、车骑将军府、前将军府。《汉书·赵充国传》:
清初满族贵族参预国政之政治制度。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设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又称议政大臣,是为清议政制度的最早记载。天命七年(1622),努尔哈赤定子侄八人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十一年,
武官名。金置,属殿前都点检司,掌宫禁及行从宿卫警严,总领护卫。
太平天国勋阶制度。定鼎天京(今江苏南京)后,特定功过条例: 凡起自金田(今广西桂平县北)与祝天王万寿者称“功勋加一等”; 凡自金田起义后投军从征至永安(今广西蒙山)者,称“功勋”: 凡在扬州攻三汊河者
即“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