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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江南司。①清朝户部十四司之一。初制按省分职,顺治元年 (1644) 于十三司之外增设江南一司。以郎中为主官。所属有员外郎,满洲三人,汉一人; 主事,满、汉各一人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理司务。掌理江苏、安徽二省户口、田亩之数,征纳地丁钱粮、杂税、茶课、厘金等项岁赋,稽其存留解运,出纳奏销。兼掌各省平余银未结者,江宁、苏州二织造之奏销及江宁、京口驻防之俸饷。下设金科、民科、仓科、支科、火房等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裁。②清初刑部所属机构。顺治元年 (1644) 设。掌核江南省刑名。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雍正十二年(1734),分为江苏、安徽二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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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金置,为太子属官,正九品,与令共掌承奉赐茶及酒果之事。见《金史·百官三·詹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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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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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即“县尉司”。宋朝于诸县置,掌统领本县弓手,肃清乡村贼盗并受理斗讼,由县尉主其事。真宗咸平元年 (998),令天下县尉司不得置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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