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判官
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历代职官表》按:“宋之河堤判官即今(清代)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
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历代职官表》按:“宋之河堤判官即今(清代)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
官名。西晋置。统宿卫禁兵,侍卫皇帝。属左、右卫将军。与虎贲、羽林、上骑、命中督并称二卫五部督。武官名。晋置武贲、羽林、上骑、异力、命中五督,以统领各种特选之兵。见《晋书·职官志·二卫》。
汉代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后汉书·冯绲传》说:“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同书《李固传》又记李固对策说:“诏书所以禁侍中、尚书、中臣弟子不得为吏察孝廉者,以其秉威权,容请托故也。而中常侍在日月之侧,
①官名。《周礼》夏官之属,员四人,掌兵械武库。十六国前凉亦置,掌军务,常率兵出征。又为“司兵参军”省称。② 官署名。即“兵曹”,隋高祖开皇三年(583)改。官名。周置,掌管兵器。《周礼·夏官·司兵》: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为少府监织染署长官。唐初为织染方令,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去方字,为织染令,置一员,正八品上,掌供皇帝、太子、群臣冠冕等,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金
清朝知府别称。黄堂乃古时太守之厅堂,以知府之地位略同于太守,故名。
官名。南朝梁陈时会稽郡军府有记室参军,见《梁书·钟荣传》与《陈书·虞荔传》。
官署名。唐高祖武德(618—626)中秦王、齐王府置,并分左、右,太宗贞观(627—649)以后不分左、右; 置典军、副典军各二员,掌府事,领校尉、旅帅、队正、队副及帐内亲兵,侍卫陪从。
官署名。南朝齐置,属中书省。以中书通事舍人四人为长官,实际已脱离中书令的控制,直接受命于皇帝。负责草拟诏书,受理文书章奏,监督指导尚书省及中央、地方各机构执行政务。成为政权的中枢。梁、陈沿置,改中书通
官名。唐朝卫尉寺武器署次官,置二员,正九品下。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金朝殿前都点检司武器署置,位提点、令下,从七品。
大司农属官。西汉武帝时置数十员,分部管理郡国均输、盐铁之官。平帝元始元年(后1)置十三员,人部一州,劝课农桑。皆属临时差遣之官。东汉定置一员,管理大司农所掌国库,秩六百石(一说千石)。三国魏亦置,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