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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

市的等级之一。(1)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与县平行,隶属于省。(2)国民党政府置,隶属于行政院。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 五月以首都南京为特别市;七月,以上海为全国经济中心,置为特别市;次年六月以北平系文化故都,天津为华北第一大商埠,分别置为特别市;十八年(公元1929年)四月,以青岛为军事及商务要港,置为特别市;同月划武汉三镇为特别市,六月改武汉特别市为汉口特别市。十九年(公元1929年)七月以后,去“特别”二字,但称为市,因直隶于行政院,号称院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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