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督捕清吏司

督捕清吏司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督捕司。顺治十一年(1654)设督捕衙门,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并督捕前、后司及督捕厅为督捕司。掌督捕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初为缉捕、惩治八旗逃奴,于兵部置督捕衙门。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始在刑部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合并为一司,称督捕清吏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

猜你喜欢

  • 御伯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天官府属官,员二人,正五命。《大唐六典》卷八《侍中》:“后周天官府,置御伯中大夫二人,天子出入,则侍于左右,大祭祀盥洗,则授巾,武帝改御伯为纳言,盖侍中之职也。”北周武

  • 咨议局议长

    官名。清末各省咨议局长官。宣统元年(1909)置。每局一人,由该局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掌总理全局事务。

  • 常捐

    明清捐纳事例之一。即常例捐纳,又称现行事例。清朝拯荒、军需、河工为暂行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现行事例则不停,如乾隆元年(1736)停一切捐例,而捐监得以不停。乾隆四十一年以保举、考试、试俸、捐免例,列

  • 邸官

    官名。即“进奏官”,又称邸吏。

  • 法师

    佛教官名。西夏置为佛教高级职称。可出任功德司副使,参与译、校佛经和重大佛事活动。

  • 督办盐政处

    官署名。清末中央盐政管理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掌佐督办盐政大臣管理全国盐务事宜。置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秘书官一人,参事官九人,并坐办、委员等。下设盐务总厅、奉直盐务厅、潞东盐务厅、两淮盐务厅

  • 蒙古军

    元代镇戍兵的一种。由内迁的蒙古人组成,驻屯在山东、河南、河北等地区,为专业性的军队,世代服兵役,军士之家称为军户。

  • 度支科

    官署名。①明清户部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掌理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赍、禄秩之经费。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清顺治元年(1644)隶户部十四清吏司,称支科

  • 管领种田打捕鹰房民匠等户万户府

    官署名。秩正三品,设于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掌归德、亳州、宿州等二十余城蒙古军、汉军种田户差税,原隶东道诸王塔塔儿位下,后改属皇后中宫,隶中政院。置万户、经历各一员。下辖管领大名等处种田诸色户总

  • 宝坻盐使司

    官署名。金朝七盐使司之一。掌食盐产销。设在易州及永济县,行盐地面为中都路。设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五品、正六品。下设判官、管勾、同管勾、都监等官。宝坻盐旧课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章宗承安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