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事佐
吏员名。《居延汉简》 12.1(甲2554)与10.14(甲100)都是汉代张掖太守的文书签署,均有给事佐之名。前者给事佐在书佐之次,后者给事佐在属之次。可见给事佐低于书佐而非书佐,大约与府佐相当。据汉简名籍,居延都尉府亦有给事佐。此职为《碑》、《传》所未见。
吏员名。《居延汉简》 12.1(甲2554)与10.14(甲100)都是汉代张掖太守的文书签署,均有给事佐之名。前者给事佐在书佐之次,后者给事佐在属之次。可见给事佐低于书佐而非书佐,大约与府佐相当。据汉简名籍,居延都尉府亦有给事佐。此职为《碑》、《传》所未见。
北魏对归附其政权者的最高待遇。主动降附或立有功勋者,初来时一般享受这种待遇,包括房屋,生活资料等。以后再酌情安排官职。见《魏书·房法寿传》。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仿《周礼》司烜氏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司要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司烜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罢。参见“司烜氏”。
清朝同知之别称。
僧人等级。明朝官定僧级第三等,可充任僧官,不给俸禄。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置,一员,管理本监庶务。唐朝国子监置一员,正八品,武则天垂拱元年(685) 改为从七品下,掌印,勾督监事; 七学学生有不可教者,举免之。北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置,
官名。北齐始于太子家令寺置典仓署,有令及丞,又别领园丞。隋唐沿置,唐制,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从九品下;掌九谷入藏及醯醢、庶羞、器皿、灯烛之事。下设园丞二人,典事六人。
官名。清末各省谘议局长官。详“谘议局议长”。又,内阁总理大臣会议时充议长。
官名,秦汉皆置于有矿山的郡县,掌采矿;下设属吏,地位与县令相当。参看《汉书·地理志》。官名。战国时秦置,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采山是管理铁矿生产的机构。设于有矿产的县,似应直属于朝廷。采山的
官制用语。又称削籍、落籍。宋朝学制和官制中的一项规定。太学生严重违犯学规,或请长假满一年,即予除籍。官员犯某些罪过,以除籍为处分,降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没者,例皆除籍。(1)指官员开除名籍,为官员处罚
官制用语。又称寄官。宋朝,内侍升迁阶官依法至内东头供奉官止,再迁则当转出,依外官例归于吏部。如不转出,而又非正式地带更高阶官,称为寄资。除待遇外,其升迁方式与带正式阶官相同。候迁至带御器械、押班、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