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市尉
官名。南朝置,掌建康台城六门外草市的事务。《资治通鉴·南齐和帝中兴元年(501)》:“ (肖宝夤) 乃戎服诣草市尉。”胡三省注:“台城六门之外,各有草市,置草市尉司察之。”
官名。南朝置,掌建康台城六门外草市的事务。《资治通鉴·南齐和帝中兴元年(501)》:“ (肖宝夤) 乃戎服诣草市尉。”胡三省注:“台城六门之外,各有草市,置草市尉司察之。”
官名。宋朝大礼五使之一。参见“大礼五使”。官名。顿,即宿食之所。《隋书·炀帝纪》谓炀帝“每之一所,辄数道置顿。”宋代于举行南郊等大礼时置桥道顿递使,以知开封府事充任,掌事先周知皇帝郊祀时所要经过的道路
官名。清代河道总督所辖绿营兵称河标,其统率之将官为河标副将。见《历代职官表·河道各官》,参看“河道总督”条。
泛指受宠倖的近侍、近官。《后汉书·杨震传》:“周广、谢恽兄弟,与国无肺腑枝叶之属,依倚近倖奸佞之人,与樊丰、王永等分威共权,属托州郡,倾动大臣。”
官名。宋太祖乾德四年(966)置,以朝官充任。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又分置各案推官或巡官,以京朝官充任,掌管诸案事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皆废。官名。见“三部判官”。
官名。即太子左庶子,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太子左庶子。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左庶子为左中护,为左春坊的主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名。吐蕃官,即外相。
吏名。元朝置,各县衙及录事 司皆设一人,为诉讼人写状词。成宗大德五年(1301)规定从籍记司吏中选取,任期一年,轮流担任。元代官府中替诉讼人书写状词的人员。设于县衙与录事司,员额各一人。其初由官员的梯
唐宋以来翰林院之通称。宋苏易简为翰林学士,太宗以红罗飞白书“玉堂之署”四字以赐,故有是名。官署名,汉置,详“玉堂署”条。
官名。即太卜令。
官名。参见“左副都御史”。官名。明始置,与左副都御史同为都察院的佐官,秩正三品。清沿置,无固定员额,不预都察院事,仅作为巡抚的兼衔,在其辖境内于行政权之外可兼行监察权,以表明其地位之特殊。参见“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