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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师

官名。同“吴师”。周朝置。掌山林水泽。《大簋铭》: “王呼吴(虞)师召大”。《管子·立政》:“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 使民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 “使国家足用,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


官名。掌山泽鸟兽鱼鳖等。《荀子·王制·序官》:“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素,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注:“虞师:管理山林湖泊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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