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宰
官名。①春秋时期卿大夫家邑之长。《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子路为卫大夫孔悝之邑宰。”②春秋时县令通称。《通典》卷三三《州郡下·县令》:“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晋谓之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③清朝知县别称。
县令。东周列国时县邑的长官称宰。《通典·职官十五·县令》:“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注:“晋谓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晋代潘安仁(岳)《河阳县作》诗之一:“谁谓邑宰轻,令名患不劭。”
官名。①春秋时期卿大夫家邑之长。《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子路为卫大夫孔悝之邑宰。”②春秋时县令通称。《通典》卷三三《州郡下·县令》:“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晋谓之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③清朝知县别称。
县令。东周列国时县邑的长官称宰。《通典·职官十五·县令》:“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注:“晋谓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晋代潘安仁(岳)《河阳县作》诗之一:“谁谓邑宰轻,令名患不劭。”
官名。唐宪宗元和(806—820)中置,以宦官充任,渐为宣徽院长官,总领内诸司使及三班内侍名籍,掌其迁补、郊祀、朝会、宴享供帐,检视内外进奉名物。五代迄宋,因事简官尊,常以枢密院官兼。宣徽院分南、北院
官署名。隋始置,为刑部的头司。司的长官隋初称为侍郎,以员外郎为佐官。炀帝时改为郎与承务郎。唐沿置,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刑部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其职任为辅佐尚书、侍郎掌律法及
官名。亦称“内务府总管大臣”,简称“内务府总管”。清朝内务府之长官。总掌本府之政令,凡本府职官选除、仓储、财务、工程、刑罚及宫廷典礼、宴飨、祭祀、膳食、服御、赏赍、供应诸事,皆核夺处理。顺治十八年(1
金代官员升迁的方式之一。凡以廉察而升者,称为廉升。
官署名。民国初置,附设于平政院,但独立行使其职务。其职权有三:1、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依《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的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
唐代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府尹的合称。三都长官均称为牧,往往由亲王遥领,不视事,政务由其副职三都府尹执掌,员额各一人,秩从三品。参见“雍州牧”。
官名,战国时秦置,掌琴瑟。《史记·魏世家》:“中旗冯琴而对曰:王之料天下过矣。”《考证》:“中旗《策》作中期,字通。中期,官名。《韩非子》云:中期之所官琴瑟也。”
官名。清末外务部之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从一品。佐外务部总理亲王主持交涉事务。宣统三年(1911)省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外务部大臣。
宋朝法令文书名。即长期适用的敕文汇编成册者。如《太平兴国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其中,除诏敕正文外,常附有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等。与律并行,且有优先适用效力。
参见“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