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科。汉朝考取官吏分甲、乙、丙等科,唐朝讳“丙”,改“丙”为“景”。《汉书·匡衡传》:“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唐人颜师古注曰“《汉书·儒林传》岁课甲科为郎中,乙科为太子舍人,景科补文学掌故
见“勋武前锋五职”。
官署名。元朝都水监派出机构,掌巡视河道、治河等事,设于顺帝至正八年(1348),立司济宁路郓城。九年,又立山东河南等处行都水监。各置监、少监、监丞等职。官署名。元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因黄河连年
官名。清末法部副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左、右各一人,正二品,特简。掌佐尚书管理部务,并监督本部厅司各官。尚书有事故时,代行其职权。宣统三年(1911),左侍郎改为副大臣,右侍郎省。
官名。周朝置。酒官之长。《礼记·月令》:“乃命大酋”。郑玄注: “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长也。”官名。1、酒官之长。《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注:“大酋者,酒官之长也。”2
见“书写”① 。吏员名。金置,即“书写”,见该条。
官名。北齐置,掌禁卫,属太子左、右卫坊,从七品。隋属太子左、右卫,员十人,品同北齐。东宫武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坊率的属官。隋沿置,属左右卫率府,员额各十人。参见“左右卫坊率”、“左卫率府”。
官名。西汉置,初属少府,后属水衡都尉,员二人,为御羞令副贰。官名,汉武帝置,助御羞令掌管御羞苑。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参看“御羞令”条。
官名。女娲氏掌乐之官。《太平御览》卷五六六引《帝系谱》:“女娲命娥陵氏制都良管,以一天下之音。”
官署名。即“徕远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