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氏倮
秦代※乌氏之戎族人。秦始皇(前247—前210年在位)时期,居北地郡(治义渠县,即今甘肃庆阳西南)。以畜牧为业,拥有众多牲畜,变卖以求奇物,献于戎王,戎王以十倍牲畜赏之,拥畜不可胜计。 “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后任边地牧长。
秦代※乌氏之戎族人。秦始皇(前247—前210年在位)时期,居北地郡(治义渠县,即今甘肃庆阳西南)。以畜牧为业,拥有众多牲畜,变卖以求奇物,献于戎王,戎王以十倍牲畜赏之,拥畜不可胜计。 “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后任边地牧长。
指《蒙古秘史》、《蒙古黄金史》、《蒙古源流》三部蒙古著名编年史(详见2336页、2341页、2337页)。
南北朝时期北魏、柔然的军职。北魏以军、幢为军事编制,柔然可汗社仑效法魏制,于北魏天兴五年(402)也建立军、幢制度,并制订了相应的奖惩办法,激盛将士勇猛向前,不得退缩,极大地增强了柔然的战斗力。北魏和
见“嵬名兀卒”(2220页)。
?—1833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姓哈达纳喇氏。乾隆六十年(1795)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嘉庆六年(1801),以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任实录馆总纂官,上书房行走。八年,擢礼部右侍郎,实录馆副总裁
藏语音译,意为“盗匪”。见于清代史籍,指西宁廓罗克、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乾隆十一年(1746),制订惩处条例,规定: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从者以一九罚,赔失主;伤
清代乌梁海部落名。一称阿勒泰乌梁海。“阿尔泰山乌梁海人”省称。初隶准噶尔。乾隆十九年(1754),为清散秩大臣萨喇尔抚服。复受命招徕汗哈屯乌梁海众(今新疆阿勒泰县喇嘛昭一带)。二十七年(1762)置7
①(?—1710)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赛音诺颜部人。※达延汗巴图蒙克玄孙,多罗郡王※衮布长子。康熙三十五年(1696),随抚远大将军费扬古败准噶尔部噶尔丹于昭莫多(土拉河、克鲁伦河上源)。四十七年(1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辽12宫下均设抹里。阎马为辽世宗※积庆宫下之一抹里。
参见“栽岩议事”(1843页)。
即“劝利晟”(3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