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喀尔喀法典

喀尔喀法典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据其制定的时间,由19篇法典、法令、判例、解释组成。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汗、官员提供赋役、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较以往法典、习惯法完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也对喇嘛进行约束;对借贷、贸易、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友邻不得充当证人,以企裁判公正。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1914年,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并与图尔诺夫合作,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此外,戈尔斯通斯基、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题名称《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旧抄本不分篇章,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

猜你喜欢

  • 授时历

    元代郭守敬等天文学家编制的历法。元初承用《金大明历》,以该历浸差,与天象不符,至元十三年(1276),朝廷设立太史局(后改称太史院)以制订新历。参与修历者有都水少监郭守敬及许衡、王恂等。根据郭守敬主张

  • 者别

    见“哲别”(1858页)。

  • 把总

    旧时低级军官名。始设于明代,为千总下一级武官(千总以上为总兵)。驻守京师的京营兵三大营,均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由千总或把总统领。秩正七品。次把总一级者称外委把总,简称外

  • 巴雅尔堪布

    又作“巴雅米纳堪布”。清代西藏高僧。巴雅尔系蒙语,有“礼仪”之义。多以传达清中央与西藏地方间政令为己任。如十世达赖时之堪布,曾随清驻藏大臣文干等依清朝所定“金瓶掣签”制,择定十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后奉

  • 源乾曜

    ?—731唐朝宰相。临漳(今河北临漳西南)人。鲜卑源氏。其先世为河西秃发氏,太武帝时归北魏,赐姓源氏。隋刑部侍郎※源师民孙,唐太常伯源直心之子。初第进士。神龙(705—707)中,以殿中侍御史黜陟江东

  • 兴义府志

    书名。清张瑛修,邹汉勋纂,朱逢甲删正。74卷。成书于咸丰四年(1854)。内容包括天文志、地理志、河渠志、秩官志、学校志、武备志、赋役志、经制志、祠祀志、营建志、古迹志、艺文志、风土志(其中有苗类、方

  • 五部遗教

    书名。乌坚林巴(又称查推雅杰钦巴)大师撰。成书于14世纪。传为埋于地下之书——伏藏。共五部:《神鬼遗教》、《王者遗教》、《王妃遗教》、《译师班哲达遗教》及《大臣遗教》。一说此五部书(五章)均发掘于山南

  • 阿布都喇璊

    ?—1776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乌什人。喀什噶尔(今喀什)阿奇木伯克公品级噶岱默特长子。初隶准噶尔部。乾隆二十一年(1756),随父至伊犁投奔清军。二十五年(1760),受命入觐,授拜城阿奇木伯克,

  • 拔酌

    见“颉利俱利薛沙耽弥可汗”(2166页)。

  • 索赤赞普

    吐蕃王朝传说中的第四位赞普。姓勃窣野。※定赤赞普与索塘塘王妃之子。藏史称以其曾祖※聂赤赞普为首的七位赞普为“天墀七王”,其为之一。卒,子美赤赞普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