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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钞

元代专指用挑剜拼凑涂改手段以真作伪将小面额钞币改为大面额使用。元初定赏罚之制,规定:挑钞犯为首者杖77,从者杖57;捕获者赏钞2锭,官司支付1锭,向犯人追征1锭。因罚轻赏少,犯者日甚,于成宗元贞元年(1295)加重刑罚:正犯杖107,从犯杖87;捕拿者赏钞10锭,全部向犯者追征。大德十一年(1307),又规定:再犯为首者杖107、流远,为从者杖107。仁宗延祐三年(1316)再定;窝主同罪,知情买使者初犯杖97,再犯杖107,三犯科断加徒刑一年,两邻知而不首者,坊(里)正、主首、社长及捕盗官失察者亦杖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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