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即“杨黼”(968页)。
见“分龙节”(323页)。
※西羌的一支。又作紫羌。汉魏之际,与白水羌、黑水羌同居于白水流域中上游地区,属阴平郡(治今甘肃文县)管辖。晋时徙居汶山郡广柔、平康县。晋元康八年(298),兴乐县(今四川南坪西)黄石(羝)羌、卢水胡来
见“拉夫凯”(1367页)。
见“叶密立”(539页)。
清地名。位于辽宁省中南部,顺治十年(1653)置。境域东西150里,南北120里。东至凤城,西至锦州府广宁县。晋、隋属高句丽。唐属盖州。辽置海州南海军,属东京道。金为澄州。元属辽阳路。明置海州卫,隶辽
部落名。又译特凌古特、捷连乌特。俄国人又称之为“白喀尔木克”、“山区喀尔木克”。成吉思汗时期依附蒙古。后海都叛元,为所辖。明代隶瓦刺。清代前期从属准噶尔部。主要驻牧于叶尼塞河上游至鄂毕河上游的阿尔泰山
1246—1318元代吐蕃高僧。吐蕃临洮人。至元元年(1264)应帝师八思巴之召至京师,为帝师亲随侍从凡13年,朝夕聆听言教,学问大进。十三年(1276)扈从帝师西还,行至临洮以体弱难行遂留滞当地凡1
契丹族习俗。详见“讨赛篱”(614页)。
即“沙卑城”(1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