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马之族
见“纳马之族”(1271页)。
见“纳马之族”(1271页)。
即“弘吉剌”(644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雅哈资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普通百姓间的诉讼。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中俄关于呼伦贝尔之协定”(305页)。
①官名。原为土官兄弟子侄等人的称谓,后渐变为官称。有自称为土舍者,有由土官降职改授或土目因功升迁者,多由官府颁给印信、号纸或委牌,亦有不颁给印信、号纸的。无职衔品级。云南阿邦乡土舍陶顺祖,原为土守备,
即“宇文莫廆”(901页)。
书名。乾隆十二年(1747)和硕亲王允禄等奉敕撰。6卷。初为满文,乾隆四十二年(1777)译成汉文(4卷)。记载祭仪2篇,汇记故事1篇,仪注祝词、赞词41篇,器用数目1篇,器用形式1篇,与《大清通礼》
见“弘义宫”(644页)。
清政府管理西藏地方政务的若干规定。乾隆十五年(1750),清朝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后,鉴于乱事起于噶伦等大员权责向无明文规定,以致各自引用私人,朋比为奸,擅权滋事,故授权七世达赖喇嘛,针对噶伦官员职
见“术不姑”(490页)。
唐代均田制授田之一。北魏作露田。指受田者有权使用,但无权世袭或变卖的土地。通常占正丁受田数的十分之八。唐代西州(治今新疆吐鲁东南高昌故址)、庭州(治今新疆吉木萨尔北破城子)等地亦行均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