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制
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明太祖都亲自召见,并量才录用,授以官职。嘉靖时,每区粮长多至十人以上。他们勾结官吏、里长,敲榨勒索,中产之家多遭破产。粮长制一般推行于税额较多的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省区,不设粮长。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粮长制废除。
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明太祖都亲自召见,并量才录用,授以官职。嘉靖时,每区粮长多至十人以上。他们勾结官吏、里长,敲榨勒索,中产之家多遭破产。粮长制一般推行于税额较多的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省区,不设粮长。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粮长制废除。
清入关后,为了满足满洲贵族对土地的贪求,保障八旗官兵的生活,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令”。主要在近京八府(顺天、永平、保定、真定、顺德、广平、大名、河间)和长城附近(宣化、古北口、山海关
南宋宁宗时对金妥协派发动的政变。韩仛胄北伐失利,金国分兵九路大举南下攻宋,并要挟南宋割地称臣及献首谋北伐之臣韩仛胄等人头颅。开禧三年(公元1207年)十一月,礼部侍郎、主和派史弥远遂勾结参知政事钱象祖
浩罕国军官阿古柏依靠英俄的支持在新疆建立的反动殖民政权。1864年(同治三年)爆发的新疆各族人民的反清武装斗争被民族、宗教上层引入歧途,形成封建割据的混乱局面。是年夏季,割据喀什噶尔的柯尔克孜族人司迪
宋夏官方主持的互市场所与交易行为。宋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李继迁在灵、夏二州蕃族屯聚的赤沙川(今宁夏盐池西北)、橐驼口(今陕西神木西北),分别置“会”(定期市场)与宋朝边疆“熟户”贸易。景德
宋末元初福建汉、畲人民起义。畲族首领陈吊眼,即陈大举,又作陈钓眼,福建漳州人。元军陷临安,陈吊眼乘乱起兵,后归顺宋将张世杰,讨伐宋泉州降臣蒲寿庚。宋亡,陈吊眼率众坚持反元斗争。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
西夏地方军事机构。西夏全域分为左右两厢,共划分为十二个地方军区,称为十二监军司。每一监军司均仿宋制立有军名,规定驻地,沿用族落形式加以编制。监军司各设都统军、副统军和监军使各一员,例由贵戚豪右、族落首
九世纪中叶反抗唐朝统治的农民大起义。包括大中十三年(公元859年)爆发的以裘甫为领袖的浙东起义、咸通九年(公元868年)爆发的以庞勋为领袖的徐泗起义、乾符二年(公元875年)爆发的以王仙芝、黄巢为领袖
官署名。即门下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称。参见“门下省”。
宋代兵制。又称出戍法。宋初采纳谋臣赵普之议,令禁军部分驻守京师,部分戍守外郡。戍守边地重镇的称驻泊或屯泊,戍守内郡重地的称屯驻。另有移驻就粮或守护漕路要津者,称“就粮军”。戍守外郡者定期轮换, 以使士
清末官署名。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因“振兴商务”的需要,增设商部,并将先设之矿务铁路总局并入。主官为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将工部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