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八卷。清严元照(1773-1817)撰。严元照,归安(今浙江吴兴)人。诸生,有高才,为当时著名学者阮元所赞赏。博学通经、尤精音韵、训诂,著有《娱亲雅言》、《尔雅匡名》、《悔庵学文》等。此集凡八卷,卷一
①十四卷。清岳之岭修,徐继曾纂。岳之岭字尹瞻,河北保定人,贡生,康熙十一年(1672)任长清知县。徐继曾字兆孟,邑人,顺治十一年(1654)拔贡。长清县志创修于明万历邑侯李宗延,此志为二修。岳之岭掌长
十四卷。北宋马永易(生卒年不详)撰。马永易字明叟,维杨(今江苏扬州)人。宋徽宗时曾任池州石埭县尉。其事迹不可详考。只在《文献通考》、《宋史·艺文志》里有记载:马永易曾著有《唐职林》、《元和朋党录》、《
一卷。同揆撰。同撰为云南大理府文珠寺僧,称轮庵道人。同揆俗姓文氏,名果,字园公。长洲人。少为诸生,善诗文、笔札,工书画。康熙二十年(1681)同揆随军至大理。康熙二十五年(1686)冬,离云南返回长洲
清同治年间刊行本。此图为吴县腹地之图。凡分二十七部,为图三百四十二幅。自明季以来,吴县之鱼麟册籍,悉已销毁,为杜绝侵占之弊,同治壬申(1872),邑令高心夔令用冯氏丈田法,以罗盘弓尺,节节实量,缩绘入
一卷。续一卷。别记一卷,甲行日注八卷。明叶绍袁(1589-1648)自撰。绍袁字仲韶,号天寥道人,江苏吴江人。天启进士,官至工部主事,崇祯三年(1630年)乞归。明亡后出家为僧。著有《湖隐外史》、《甲
四十卷。《附录》三卷。《年谱》一卷。清傅山(1605一1690)撰。清丁宝铨编。傅山,初名鼎臣,字青山,后改名山,字青主,别字公它,山西阳曲(今太原)人,清初学者。明末诸生,明亡后,穴居养母,衣朱衣,
见《元朝野诗集》。
三十二种附十种。清李光地(详见《周易通论》)撰。该书所收书类似于《李文贞公全集》,主要部分为《四书解义》、《周易通论》、《周易观象》、《诗所》、《尚书七篇解义》、《春秋毁余》、《孝经全注》等自撰经学等
二卷。清张祖廉辑,祖廉字彦云,清末浙江嘉善人,生卒年及事迹未详,先是张氏与吴昌授相约搜龚自珍轶事,后吴氏年谱所未备。书中所记多不能考其确切年月,故称外记,可与吴谱参看。此书有1920年张氏排印《镜娟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