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仓吏
县分职吏名。秦置,《史记·货殖列传》记“宣曲任氏之先,为督道仓吏。”“督道”为秦时仓名,见陈直《史记新证》。
县分职吏名。秦置,《史记·货殖列传》记“宣曲任氏之先,为督道仓吏。”“督道”为秦时仓名,见陈直《史记新证》。
官制用语。宋朝铨选制的一项规定。选人初改京官,必须先任县令,称为须入。南宋宁宗庆元(1195—1200)中,规定除殿试前三名,省试第一名外,皆须任县令。其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而未历县令者,并须作亲民
官名。春秋郑、宋、卫等国置。掌理市场的官吏。《左传·昭公二年》: “请以印为褚师。”杜预注:“褚师,市官。”官名。春秋时宋、郑、卫等国都设此官,掌管市场买卖。《左传·昭公二年》:“请以印为褚师。”注:
官名。金朝设于掖庭局、太后两宫,掌仓廪出纳薪炭等事,秩从八品。
勋官名。北周武帝建德四年(575)置,位在开府仪同大将军上。主要授予有军勋的功臣及北齐降官,无具体职掌,九命。初任此职者加使持节、大都督、骠骑大将军、侍中,静帝大象元年(579)罢此制,唯任总管、刺史
官名。清朝福建海军长官。光绪五年(1879)由福建轮船统领改置。从一品。职掌如前,督率福州船政局轮船。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分东、西二务,掌烧制砖瓦以供营缮之用。真宗景德四年(1007)废东、西二务,止于河阴置务,于京城置受纳场。大中祥符二年(1009),复置东窑务,以诸司使副及三班使臣三人监领; 改受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
宋朝俸禄制度之一。外任官员于本俸外,依等级每月另给钱若干; 京师诸官依等级,或月给、或年给钱。称为公用钱。
官名。辽朝设,为北面官东都省长官。武官名。辽置, 见“东都省”。
官名。即“广东清吏司员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