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命
北洋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派驻国外的外交官、领事官,任满或因其他原因召回时,对其职务尚未作出具体安排之前,称为“待命”。依照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外交官领事官待命章程》规定,待命人员分为留部与不留部两种,不留部的即不再支俸。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在留部之列。凡留部的须满三年以上,支月俸五成,满六年以上者支月俸六成,满九年以上者支月俸八成,满十二年以上者支全俸。
北洋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派驻国外的外交官、领事官,任满或因其他原因召回时,对其职务尚未作出具体安排之前,称为“待命”。依照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外交官领事官待命章程》规定,待命人员分为留部与不留部两种,不留部的即不再支俸。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在留部之列。凡留部的须满三年以上,支月俸五成,满六年以上者支月俸六成,满九年以上者支月俸八成,满十二年以上者支全俸。
官名。隋高祖开皇六年(586)始置,为尚书省礼部头司礼部司次官,佐司之长官礼部侍郎掌司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称仪曹承务郎。唐高祖武德三年 (620)复旧称。置一员,从六品上,佐礼部郎中掌礼部司事
官名,汉时韩国置,为部族长官。《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韩在带方之南……有三种,一曰马韩,二曰辰韩,三曰弁韩……各有长帅,大者自名为臣智,其次为邑借。”“景初中,明帝……定二郡,诸韩国臣智加
强梁之臣的省称。即拥有大权的强暴之臣。《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是君上无强臣之敌。”《汉书·五行志中之上》:“上失威仪,则下有强臣害君上者。”《后汉书·袁术传》:“徒以幼小胁于强臣。”
惩处官吏的刑罚。① 谓鞭刑。《尚书·虞书·舜典》: “鞭作官刑。”孔安国传: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②对官吏黜陟废置等惩处之法的泛称。《周礼·天官·大宰》: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史记·五帝本纪》
官署名。南宋高宗绍兴九年(1139)置,掌修实录。设提举一人,以宰相兼任; 修撰同修撰、检讨无定员,检讨以秘书省官或他官兼任。官署名。宋置,掌修实录。详见“国史院”。
官名。清末税务处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负责节制全国各海关华人、洋人,管理总税务司及各关税务司征税事。其副职为帮办税务大臣。二者均以大学士、尚书、侍郎充、后改大臣、副大臣充。官名,清朝置,掌
官名。三国吴置,为中书令属官,可参议国政,权任颇重。官名,三国时吴置,为中书令之副,佐令行职事,可参议国政,权势颇重。
官名。西汉置,长安四市均设,为市长副职,属左冯翊,主管市政。官名,西汉置,为长安市令市长的佐官,助令长掌管市政及市场交易和物价平衡等。参看“长安市令”、“长安市长”条。
官名。西汉置,属右扶风,为右都水长副贰,员一人,协掌内史右地水利事务。官名,掌佐右都水长行施职事。参看“右都水长”条。
即北魏“三都大官”的省称。(1)东汉时以东都洛阳、西都长安与南都宛(南阳郡治)合称三都。(2)指三国时魏都邺、蜀都成都、吴都建业。(3)唐显庆二年(公元617年)建洛阳为东都,天授元年(公元6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