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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府州

唐宋时期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单位的泛称。唐在各地以旧有部族为基础,设置府州八百多个,大的为都督府,小的为州,以本族首领为都督、刺史,并得世袭。羁縻府州的机构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保留原有的统治机构。即原有的行政机构和政治制度都保留不变,从长官到僚属均由本族人充任;并允许其在本族内部称“国”,其酋领君长亦可保留“王”与“可汗”的称号。唐代对大多数民族地区均采用此种办法。二是以华官参治。即派遣汉官充任羁縻州的部分官员,组成联合统治机构。对于社会经济形态与中原基本相同的民族地区,如辽东一带采用此种办法。三是监临制。即在保留原有的组织机构承认其酋长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唐朝廷派遣政治代表进行监视督导。如唐朝廷对黑水靺鞨地区,即是“置长史就其部监领之”(见《唐会要》卷九十六“靺鞨”)。唐朝廷对羁縻州的管辖权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第一,贯彻政令。各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须经朝廷册命,各府州必须执行中央的政令,各府州间发生纷争,中央可以直接干预。第二,实施法律。对于破坏国家统一的反叛活动,得依法律严格处理。至于各族内部的刑事诉讼,则允许按各族传统法律处理。《唐律疏议·刑名》规定:“诸化外人同类(同族)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不同族)相犯者,以法律论。”第三,征调兵马。唐朝廷允许羁縻府州保留兵马,亦不限制数量,但须听朝廷调遣,皇帝制有“天子信宝”,专门用来征调蕃国之兵。第四,收取贡赋。唐朝廷不直接向羁縻州征收赋税,而是由各族统治者按旧有剥削方法自行征取,但须向朝廷呈报“版籍”定期上交“贡赋”。唐代羁縻府州主要隶属于各都护府,西南地区的姚州、泸州、黔州、桂州、邕州、峰州诸都督府,亦分别统领若干少数民族,宋代在部分地凿区也沿袭了唐代的羁糜府州的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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