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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满

明清考核官员之制度。明初考察、考满之法并行。洪武十四年 (1381) 初定考满之法。其法三年给由,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皆论所历之俸,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之上、中、下三等。清天聪八年 (1634)沿用内外官三年考满之制。顺治(1644—1661) 中与京察、大计并行。康熙元年(1662)停京察、大计,只行考满之法。考满时京官、外官分别按不同标准考核定等。京官俸满三年,准送吏部、都察院考满; 督抚照京官考满。外官分级注考,由督抚分别以地方荒残,冲废、充实,简易四项开注,以政绩多寡酌定等第。京官四品、外官布政使以下,考满分为五等: 一等为称职,纪录; 二等为勤职,奖赏,三等为平常,留任,四等为不及,降调; 五等为不称职,革职。笔帖式考满亦照有职掌官员例施行。康熙四年 (1665) 复行京察、大计,停考满之制。


明清考课官员的方法之一。明洪武中始定此法,亦称考核。其主旨是按年劳晋升,考其任官的年限、资历作为升迁的依据。中央和地方官每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三考即九年为满。诸部寺所属,其初任只为署职,必待考满始实授。内外官考核的具体办法是:任满给由赴京,由吏部从实考校其才能优劣,依《职掌事例》进行黜陟;果有殊功异能,超越等伦者,则由皇帝亲自裁定。考核的标准有三:一为称职,二为平常,三为不称职,分为三等。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清沿明制,以考满为历俸计年而晋升之法。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则除。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定考满议叙之例,三品以上官自陈,由皇帝裁定;四品以下官由各衙门咨呈吏部会同都察院审议具奏,分等定其优劣,其应加升者、有罪者、才能不及与老疾者、均须详为开列。其有卓异者分别引见,候旨叙用。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改考满除法为三年汇考之制,除自陈官照旧例外,其考一等、二等、平常、办事不及与不称职者,各汇具为一疏,每等会齐具题,造册送吏部及都察院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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