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都水丞

都水丞

官名。秦、汉为都水长副贰,西汉太常、治粟内史、水衡都尉、主爵都尉等署皆置。隋初为都水台次官,员二人,正八品上。文帝仁寿元年(601)改台为监,历代沿置,故亦称“都水监丞”。炀帝大业五年(609) 以后增置少监(少令)为都水监次官,丞降为佐贰官,品秩升为从七品。唐朝不置少监,复以丞为都水监(台、署)次官,兼判诸署诸津事,员二人,从七品上。北宋初不置都水监,仁宗嘉祐三年(1058)复置,设丞二员,以京朝官充任,协助判监事、同判监事处理监务,并轮流出外治河。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复为都水监次官,参领监务。又设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各领专司,分掌地方治河事,后省置无常,徽宗宣和三年(1121)罢。南宋本监不设丞,高宗绍兴九年(1139)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分别于应天府、东京置官司,十年并入工部。辽朝为南面朝官。金朝为佐贰官,位次少监,员二人,正七品,其中一员属卫州之都水外监。元朝员二人,正六品。其行都水监亦置。参见“都水长”、“都水台”、“都水监”。


官名,秦汉皆置,为都水长之副,太常、大司农、少府、水衡都尉、治粟内史等皆置。掌平水收渔税。后世也有沿置,隋初为都水台次官,正八品上。唐也为都水台(监)次官,兼判诸置津事。后世多沿置。详“都水长”条。

猜你喜欢

  • 判宗正寺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二人,选宗姓两制以上充任,主管宗庙诸陵及宗室之籍。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宗正寺复以卿为长官,遂罢。官名。宋初宗正寺卿与少卿为寄禄官,置判宗正寺事二人为宗正寺的长官,以

  • 部郡国从事史

    州吏名。西汉时有诸部从事,秩百石,见应劭《汉官仪》。东汉改称部郡国从事史,司隶校尉与部刺史所属均有此职,每郡国一人,主督促一郡国文书, 察举非法。见《后汉书·百官志四》。

  • 主首

    金元时差役名。金代在农村中每村设一主首,协助里正禁察非法之事。元代在乡下设都,每都置主首,协助乡的里正催办差税和地方治安。有些地方由里正专管催办钱粮,主首则供应杂事。

  • 旗籍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旗籍司。清朝理藩院所属六司之一。掌理内蒙古所属四十九旗之疆界、封爵、设官、会盟、军旅、驿递等事以及土默特游牧,黑龙江打牲处之各项事务。乾隆二十二年 (1757) 改柔远后司设; 二十九年

  • 诸州造仗都使

    官名。北魏置。主管甲仗的制造。《魏书·崔光传》: “正始(504—508)中,大修器械,(崔长文)为诸州造仗都使。”

  • 司匡上士、中士

    官名。《周礼》夏官有匡人中士四人,掌以法则匡正诸侯。北周依《周礼》之制置司匡上士,正三命;司匡中士,正二命。属秋官府蕃部中大夫。

  • 东北面行军都统所

    官署名。辽朝置,为北面官。亦称“东北路都统所”、“东北路行军都统所”。天祚帝天庆四年 (1114) ,以守司空萧嗣先为东北路都统率兵远征女真,天庆七年(1117),有东北路行军都统奚霞末。皆设司治事,

  • 统府

    官署名。十六国后燕慕容垂在未正式建立政权前所置的最高执政机构。《资治通鉴·东晋孝武帝太元九年(384):“(慕容)垂至荥阳,群下固请上尊号,垂乃依晋中宗故事,称大将军、大都督、燕王,承制行制,谓之统府

  • 掌礼司

    官署名。清置,为内务府七司中的第三司;掌本府祭祀、礼仪、乐舞,兼稽太监品级及果园赋税。见《清史稿·职官五·内务府》。

  • 内城巡警总厅司法处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在总厅隶属巡警部时期,司法警察事务本为警务处所掌。总厅隶民政部后,改警务处为行政处,另行成立司法处。掌预审人犯、科罚违警、捕送罪犯、侦探秘密等事,并管理司法警察。设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