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法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官署合称。寺之长为卿,故九寺又称九卿。秦汉通常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九卿,实即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总称。从汉代起,又设尚书分曹
清末山东创办的军事工厂。1875年(光绪元年)山东巡抚丁宝桢奏准创办于济南北郊泺口。调委徐建寅为总办,薛福辰为会办。创办经费约三十万两左右。1877年(光绪三年)正式建成投产。主要生产火药、铜帽、拉火
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
宋代的任官制度。宋初为加强中央集权和扩大统治基础,任官分为官、职、差遣。官用以区别品级高低和俸禄多少,即所谓寄禄;职用以待文学之士,授以馆职和贴职(即职名),为一种加官。只有差遣方为官员的实际职务。故
辽军中由皇帝直接调遣指挥的禁军精锐部队。太祖始选各部落精壮为腹心部。又太祖外出,述律后(即应天皇后)于留守之际,拣选蕃汉精兵二万骑,组建“属珊军”。太宗继位后,又扩充腹心部军额至三万人,号大皮室军。合
唐平定高昌(今新疆吐鲁番)的军事行动。高昌地处中原与西域交通咽喉,北魏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敦煌人张孟明始为高昌王。唐初,汉人麹氏为王,各项制度均仿中央王朝。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其王麹文泰朝
南宋理宗时与金订立的屈辱和议嘉定元年(公元1208年),史弥远秉承金国之意,剖棺取出韩仛胄首,并苏师旦首, 送至金国求和,双方遂订立和议:(一)改原来金宋为叔侄之国作伯侄之国; (二)改岁币数为银绢三
汉代的一种人口税。民年七岁至十四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出口钱二十,为敬奉皇帝之用。汉武帝改为三岁起征,并增至二十三钱。汉元帝时复为七岁起征。
宋代兵制。又称出戍法。宋初采纳谋臣赵普之议,令禁军部分驻守京师,部分戍守外郡。戍守边地重镇的称驻泊或屯泊,戍守内郡重地的称屯驻。另有移驻就粮或守护漕路要津者,称“就粮军”。戍守外郡者定期轮换, 以使士
明代后期鄂皖农民起义。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在今安徽、江西、湖北交界地区,爆发刘汝国领导的农民起义。刘汝国,号少溪,工匠出身,参加蕲州(今湖北蕲春县南)梅堂领导的起义,不久,梅堂牺牲,刘汝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