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卫
明朝卫所制度。南、北两京各卫之外的卫所总称。各统于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或留守司。参见“卫”。
明朝卫所制度。南、北两京各卫之外的卫所总称。各统于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或留守司。参见“卫”。
官名。辽朝置,为北面官。大林牙院官员,掌文翰等事。相当于南面翰林学士。官名。辽置,为大林牙院的佐官。见“大林牙院”。
官名。北魏皇子王国、诸王国、公国置。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从八品下或从九品上。北齐沿置,官品同。
官名。明朝时因倭寇入侵,乃专设备倭一职于沿海要害处,以进行防御。
官名。春秋时期始见。又写作“大司政”。同“大司空”。《召叔山文簠铭》: “郑伯大司工召叔山文作旅簠。”详见“大司空”。
官名。清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置,综理喀什噶尔(今喀什市)、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叶尔羌等八个回城事务。各城事务有总管参领、防御、骁骑校等分掌。参赞大臣官署的内部组织有印房、回务处及粮饷局,
官名。① 见“札鲁忽赤”②元末朱元璋置,为大都督府属官。吴元年(1367)定,秩从五品,掌刑狱。洪武十三年(1380)改大都监府为五军都督府,改置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参见“五军断事官”。官名
唐朝中央官署轮番上下的部分吏职,以流外官充任,经若干考限,一般可入流为低级品官。
东宫武官名。北周置,见“左右司卫上大夫、中大夫”。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官名。北齐置,掌出入局。官名。北齐太仆寺所属有出入局丞,所掌未详。